项目部疫情防控管理制度
防疫原则 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政府、卫生部、项目所在地政府卫生防疫部门颁布的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相应的疾病防疫工作。
法律分析:项目场地封闭管理制度;项目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人员登记测温制度;现场清理消毒制度;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制度;人员密集场所管理制度;劳务人员管理制度;防疫物资储备标准。建立疫情防控档案。
施工现场要天天打扫,保持整洁卫生,场地平整,道路畅通,作到无积水,有排水措施。施工现场严禁大小便,发现有随地大小便现象要对责任区负责人进行处罚。施工区、生活区有明确划分,设置标志牌,标牌上注明姓名和管理范围。卫生区的平面图应按比例绘制,并注明责任区编号和负责人姓名。
一)若有疫情发生,我司保证按政府要求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我司保证落实主体责任,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制定周密可行的应急处量预案,以班组为单位建立分级负责制度,加强应急演练和应急处量培训,加强与所在社区(村居)、主管部门、疾控部门的对接和联系。
工地疫情防控措施,如下:做好口罩、洗手液、消毒剂等防疫物资的储备,主动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参加核酸检测。制定应急工作预案,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加强人员健康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防范意识和能力。
错峰就餐制度 为避免人员聚集,工地内的食堂实行了错峰就餐制度。工人分批次打饭后,回到宿舍就餐,有效减少了食堂内的人员密度。同时,食堂菜品全部从正规渠道采购,确保食品安全卫生。具体案例:东直门交通枢纽项目 东直门交通枢纽作为2022年北京市重点工程,现有管理及施工人员850人。
疫情防控“九不准”的内容是什么
疫情防控“九不准”的内容不准随意将限制出行的范围由中、高风险地区扩大到其他地区。不准对来自低风险地区人员采取强制劝返、隔离等限制措施。不准随意延长中、高风险地区管控时间。不准随意扩大采取隔离、管控措施的风险人员范围。不准随意延长风险人员的隔离和健康监测时间。
不准随意延长风险人员的隔离和健康监测时间。 不准随意以疫情防控为由拒绝为急危重症和需要规律性诊疗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不准对符合条件离校返乡的高校学生采取隔离等措施。 不准随意设置防疫检查点,限制符合条件的客、货车司乘人员通行。 不准随意关闭低风险地区保障正常生产生活的场所。
疫情防控措施“九不准”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点:不准随意将限制出行的范围由中、高风险地区扩大到其他地区。这意味着防疫措施应精准实施,避免无故扩大限制范围,影响更多无辜群众。不准对来自低风险地区人员采取强制劝返、隔离等限制措施。低风险地区人员应能够正常流动,不应受到不必要的限制。
其主要内容包括:不对低风险地区采取强制劝返、隔离等措施,不随意扩大隔离和健康监测范围及时间,不随意限制危急重症和需要规律性诊疗患者的医疗服务,不随意设置防疫检查点限制符合条件的客货车通行,不随意关闭低风险地区保障正常生产生活的场所等。
新冠期间的法律规定
〖A〗、新冠带薪病假一般为七天。以下是关于新冠带薪病假规定的详细说明:病假天数:根据相关规定,新冠病毒感染者的带薪病假一般为七天。薪资支付:在这七天带薪病假期间,企业应按照病假工资标准支付员工的薪资,而不再是按照甲类传染病的正常工资支付。
〖B〗、疫情防控期间,符合规定情形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应当顺延。具体说明如下:顺延的法律依据: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特定情形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作出了顺延规定。
〖C〗、《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D〗、法律分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E〗、不可抗力规则 新冠肺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置措施(以下简称“疫情及其防控”)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不可抗力规则是指法律为确定不可抗力的范围,针对不可抗力事项作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0条第2款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健康,规范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依据传染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执法的活动。
对被监督单位的传染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有效性和合规性。对被监督单位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和考核,并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总之,卫生监督员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其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健康,规范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传染病防治执法监督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现多为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规范,卫生行政部门通过层级管理与综合执法,保障传染病防治措施落实。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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